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蔡雅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李奎勳
李順榮 李宗倫 李宜玲 李政隆 李佩芬 李姿蓉 李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267元(計算式:3,17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3=1,376,26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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