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 駱阿元 被告 李堃綸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號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既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額為準。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08,2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25,00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併計算。
另原告請求自103年6月20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25,000元之主張為附帶請求(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上開部分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3,200元(計算式:508,200元+25,000元=53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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