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孟縉選任辯護人林志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列「選任辯護人林志銘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茲應予補列「選任辯護人林志銘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芳瑜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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