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35號
原 告 達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尚澂
訴訟代理人 蘇姻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胡月嬌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 竺家慶 給付管
理費,惟查,被告竺家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起訴前之97年6月1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竺
家慶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被告竺家慶之繼
承人胡月嬌亦拋棄繼承,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
本院自亦無從命原告補正,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