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易字第15號112年度金易字第64號113年度金易字第141號113年度金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俊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045號、第13413號、第14310號、第15231號、第15875號、第16253號、第17985號、第18996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後,檢察官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591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8588號、第8589號、第8590號、第8591號、第8592號、第14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15號、112年度金易字第64號、113年度金易字第141號、113年度金易字第20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另為兼顧被告洪俊銘到庭聆判之程序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0月8日下午2時20分,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