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吳淑芳 被告 張益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