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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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婉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10所示,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量刑上訴,惟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既須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於量刑時一併予以審酌,自應寬認本院仍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或「最後事實審法院」)。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陳稱: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135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附件: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04/01110/04/27110/04/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偵9937號彰化地檢110少連偵101號橋頭地檢110少連偵1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彰化地院本院高雄分院(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8號110年度訴字第912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7號判決日期110/12/17111/02/17111/09/15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彰化地院本院高雄分院(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8號110年度訴字第912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27111/02/17111/10/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空白空白空白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罪)有期徒刑1年1月(4罪)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12/16110/12/16110/04/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偵9076號臺中地檢111偵9076號臺中地檢110少連偵2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5號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判決日期111/10/27111/10/27111/09/3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5號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11/29111/11/29111/11/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04/23、110/03/30110/12/12110/12/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少連偵215號等臺中地檢110少連偵215號等臺中地檢110少連偵2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判決日期111/09/30111/09/30111/09/3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11/01111/11/01111/11/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03/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少連偵1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806號判決日期112/02/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8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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