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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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智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解智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江春瑩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