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44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WG0000000││├──┼───────┼─────────┼───────┼──────────┼────────┼──┤│002│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WG0000000││├──┼───────┼─────────┼───────┼──────────┼────────┼──┤│003│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7月1日│98年7月1日│WG0000000││├──┼───────┼─────────┼───────┼──────────┼────────┼──┤│004│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8月1日│98年8月1日│WG0000000││├──┼───────┼─────────┼───────┼──────────┼────────┼──┤│005│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9月1日│98年9月1日│WG0000000││├──┼───────┼─────────┼───────┼──────────┼────────┼──┤│006│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10月1日│98年10月1日│WG0000000││├──┼───────┼─────────┼───────┼──────────┼────────┼──┤│007│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11月1日│98年11月1日│WG0000000││├──┼───────┼─────────┼───────┼──────────┼────────┼──┤│008│98年3月30日│50,000元│98年12月1日│98年12月1日│WG0000000││├──┼───────┼─────────┼───────┼──────────┼────────┼──┤│009│98年3月30日│50,000元│99年1月1日│99年1月1日│WG0000000││├──┼───────┼─────────┼───────┼──────────┼────────┼──┤│010│98年3月30日│50,000元│99年2月1日│99年2月1日│WG0000000││├──┼───────┼─────────┼───────┼──────────┼────────┼──┤│011│98年3月30日│50,000元│99年3月1日│99年3月1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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