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乙○○
甲○○○送達代收人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柒佰零柒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叁仟玖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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