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六號
上訴人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慶林 企業行即甲○○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柯月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