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告芙麗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豪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被告極美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曉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莊明達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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