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白亦平
楊雅文 陳美伶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穎 即多晶企業社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第六欄所示,原告白亦平、楊雅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陳美伶部分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伍佰貳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依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原告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七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新臺幣):原告請求金額明細表、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判費┌───┬─────┬─────┬─────┬─────┬───────┬────┐│原告│基本工資│加班費│勞健保│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白亦平│120,480元│54,012元│49,123元│8,452元│232,067元│1,585元│├───┼─────┼─────┼─────┼─────┼───────┼────┤│楊雅文│120,480元│54,012元│49,123元│8,452元│232,067元│1,585元│├───┼─────┼─────┼─────┼─────┼───────┼────┤│陳美伶│未請求│206,378元│167,542元│44,687元│418,607元│3,406元│└───┴─────┴─────┴─────┴─────┴───────┴────┘計算式:
⒈白亦平、楊雅文部分:
【2,540×(120,480+54,012)/232,067×1/2】+【2,540×(49,123+8,452)/232,067】=955+630=1,585⒉陳美伶部分:
【4,520×206,378/418,607×1/2】+【4,520×(167,542+44,687)/418,607】=1,114+2,292=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