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蘇天賜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蕭文忠
黃瑞生 黃乘祝 黃智偉 黃恒茂 蘇燕清 蘇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559元,逾期不補,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8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