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總淨重貳點伍零公克,驗餘淨重貳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一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查獲扣案之毒品六包(淨重二點五公克,包裝重0點六九公克),經送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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