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FM2貳包(共拾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五九五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扣案之FM2二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扣案藥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有FLUNITRAZEPAM(俗稱FM2),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無訛,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為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