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王劭瑄
孫珮華 王胤凱 被告 黃致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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