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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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易承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顏嘉盈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聲請 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易承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劉易承(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玆被告於本院109年7月7日訊問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可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參與之詐欺犯罪組織,就犯罪型態而言,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所列羈押原因,然被告前尚無其他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本案自108年9月20日起遭羈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押票1紙可參,被告羈押迄今已逾9月,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年齡及素行,認倘被告得提出新臺幣5萬元,應足使被告產生相當心理壓力不再重蹈犯罪,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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