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85號判處有期徒刑
5年2月,並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193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
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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