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智豪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貳、二第19行關於「附表九」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八」。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貳、二第19行原應記載「附表八」,誤載為「附表九」,此屬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