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34號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104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訇彥魯易(原名:陳崑源)選任辯護人陳惠伶律師被告 蘇阿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告 林洪文鵬 指定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 吳萬福
達 緄舒樣 (原名: 羅達訓 ) 朱冠潔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鄭明仁 選任辯護人 陳俊寰 律師被告 蔡蘇其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林梅雄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被告 溫成龍
張村興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黃水池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吳昭明
余金生 張吳阿代 張添富 陳光文 葉天清 葉錦和 吳春娘 葉金蓮 張坤海 林職龍 上十一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王國興 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被告 林明忠
李阿琴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劉哲良
楊子文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李成章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 律師被告 陳秋義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及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即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及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賴皆穎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觀諸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及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唐中興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