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528號上訴人 趙中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1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3,92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47頁)。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7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丁蓓蓓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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