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子洋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