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強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羈押。惟依卷內證據所示,被告並非主嫌。又被告對犯罪行為並未有任何隱瞞,亦未有規避審判之情形。被告對自己犯行後悔不已,且被告妻子因被告長期羈押已因壓力過大憂鬱症病發,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陳志強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經調查結果,被告仍屬犯嫌重大。又被告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7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甫於98年5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即於99年1月至4月間再犯本案。足認伊不知悛悔,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而本件亦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經判決確定,被告確有為逃避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是上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上開聲請事由,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