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武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7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2月17日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