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栗莉晴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058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偵字第83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69條第1項,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4月,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已幾近最低刑度,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且被告於98年9月10日為本案犯行後之99年2月22日,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定執行為有期徒刑6月後於該日執行完畢,故亦不符合緩刑之條件,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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