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7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 林嘉嫺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景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高國峯 蕭世宏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復具狀陳報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認就此尚有待調查究明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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