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О號
原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甲○○經本院通緝中,俟其到案後另結),被告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新後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