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請人 李森田 相對人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七月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田公司)之清算人,前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23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無法於期限內完結,為此,依法聲請准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嘉田公司之清算人,於99年4月26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23號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100年7月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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