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440號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均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
二、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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