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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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4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王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7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王建智於94年3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8年3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9,784元正未給付,其中39,784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3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42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建智│98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9784元││││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