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龔賢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龔賢霞於民國93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3,853元。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53,853元,及自95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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