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21號聲請人 歐瓊惠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見聲請清算卷第13頁)及審查表(見本院卷第10頁)。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