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