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柯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湧崴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貓跳舞移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600,000+600,000+60,000=1,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