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鄭啟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