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04號原告AW000-A111195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被告 王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一字第45號妨害性自主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或其起訴後之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目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一字第45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所涉及侵權行為之範圍即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