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孝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俾供審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