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謝宗安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罰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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