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家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阮家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請求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