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吳嘉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珠妹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之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就逾2,997,456元部分不存在,及聲明撤銷逾上開金額之執行程序,其訴訟目的在對被告確認借款債權不存並執以阻卻強制執行程序,因訴訟所受之利益為單一,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查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與所聲明應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金額同為1,502,5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2,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