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陳觀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裕國洪陳秀鑾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洪秋雄 業於民國107年間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除相對人洪裕國、洪陳秀鑾外)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陳秀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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