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大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