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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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2級毒品之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對於所涉之犯罪事實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證據業均已扣押,且本案自檢察官偵查迄今已2年餘,案情均臻明確,被告有固定住所,也有正當職業,絕無逃亡之虞,並無羈押被告以保全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又被告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及兩個女兒須扶養,請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今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案件尚在審理中,且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運輸第
2級毒品之犯行,上開羈押理由及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所述尚難為本院所採,其聲請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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