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4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吳富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富裕於94年4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400元,延滯第2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富裕自99年05月至99年06月共消費簽新臺幣78,424元,但於104年4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78,42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