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李昆銘 債務人 李榮基 債務人 蔡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昆銘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李榮基及蔡寶珠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5筆,合計新臺幣228,49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9年11月0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李昆銘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
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李榮基及蔡寶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