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0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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