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53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事件裁決所97年1月14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G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異議意旨略以:伊並未闖紅燈,伊經警員攔下回頭看號誌才轉為紅燈云云。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騎PT3-586號機車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3日9時30分許,行經台中市○○○路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經警當場攔下舉發之事實,有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再者,證人即當日舉發之警員甲○○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稱:96年11月13日9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與梅川西路交岔路口,看到乙○○闖紅燈,就把他攔下,他是闖北平路西向東方向的紅燈,當時伊站的位置與乙○○的行向算是對向,伊請乙○○出示駕照、行照,並告知闖紅燈,乙○○只出示駕照,伊要開單告發,乙○○問伊要開什麼,伊說要開闖紅燈,乙○○說他沒有闖紅燈,伊請他回頭看,當時還是紅燈,但乙○○沒有回頭看,只說號誌剛變,他是闖黃燈而非紅燈,並一直爭執伊沒有錄影,如何證明他闖紅燈,但最後伊還是有開單,該路段有兩個紅綠燈,伊見乙○○闖第一個紅燈時,心想若再闖第二個紅燈,就要攔下他,當時乙○○在梅川西路闖第一個紅燈,在梅川東路闖第二個紅燈,乙○○之行向只有他一部機車闖紅燈,在乙○○闖第一個紅燈時,伊並沒有要馬上取締,伊騎在乙○○之對向車道,伊邊騎邊看他有無闖第二個紅燈,見乙○○確實闖第二個紅燈時,才迴轉將他攔下等語。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之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而證人甲○○身為警察,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亦無仇隙,當無設詞誣攀之理。況且,受處分人就其騎機車於上開時、地,經證人甲○○攔下並要其回頭看號誌,當時確為紅燈一節亦不爭執,倘受處分人未闖紅燈,衡情證人甲○○應無要求受處分人回頭確認燈號之理,是證人甲○○所為之證言,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綜上,受處分人所為辯解,並不可採,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核無不合,本件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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