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29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四十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辦理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得於二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細譯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文義,可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逕依裁罰基準執行繳納罰鍰,得視為結案,毋庸由交通監理、裁決機關裁決者,必以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為限。是倘行為人雖依照裁罰標準繳納罰鍰,然仍認為舉發事實與違規情形不符,而有爭執聲明不服者,即與上開規定不符,此時,交通監理、裁決機關仍需依照有關行政程序調查事實並為裁決,亦即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不當然因此結案。換言之,抗告人於繳納罰鍰後,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二十日內向處罰機關提出陳述,若未依期限提出陳述,視為抗告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而喪失異議權,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十九時四十八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與福德路口處,因「限速六十公里、經測速時速七十一公里、超速十一公里、未滿二十公里(經雷達、雷射測速儀器採證)」之違規情形,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以中縣警交相字第HD0000000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檢附採證照片逕行製單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遂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H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一千六百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應無不合等語。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警政署署長於媒體上公開承認感應式線圈測速照相器材,目前在國內屬於不合法之器材,不得用於測速上之應用,只可應用在舉證闖紅燈照相,伊信任政府之威信,於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疑有他,而逕行繳納結案,事後得知警政單位採用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在執法,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特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經查:
(一)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十九時四十八分,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與福德路口處,有「限速六十公里、經測速時速七十一公里、超速十一公里、未滿二十公里(經雷達、雷射測速儀器採證)」之違規事由,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逕行製單告發,並指定應到案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異議人於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後,不待裁決,即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自動繳納罰款結案,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始依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處所雲林監理站為陳述,惟因管轄錯誤而移送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HD0000000號裁處,而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提出聲明異議等情,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一六五八號裁定書、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HD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書、違規查詢報表、異議人繳款收據等在卷可稽。
(二)故依前開說明,異議人既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繳納罰款,如有不服,應於繳納罰款完畢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向監理機關提出陳述,然異議人竟於相隔近二月始向監理機關提出陳述,是其向監理機關陳述確有已逾二十日之法定期間且無從補正,從而認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既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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