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柏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聲明為略為:被告等應於聯合、自由、中時、蘋果四大報頭版1/2版面,刊登被告等道歉啟事、如附件含判決主文等內容,並刊登因檢察官李慶義關說始登載莊榮兆指其於82年度他字第1346號包庇 許革非 曲解為行賄,故引用85年度重訴字412號錯判,仍以登載不實判決有損債權一年並非合法,如刑案敗訴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部分即請移民事庭,及先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一元,餘保留等語,而本件原告所提起之自訴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並依照原告之請求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照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榮峰